1、保安員阻止從事下列活動:
(一)阻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;(二)不合法掠奪、約束別人人身自由;(三)罰款或沒收資產;(四)扣押別人證件或許資產;(五)謾罵、毆傷別人或許唆使毆傷別人;(六)私自為別人供給保安效勞;(七)處置民事糾紛、經濟糾紛或許勞作爭議;(八)其他違背法令規定的活動。
2、違背治安辦理行動的首要內容是:
打亂公共次序的行動;波折公共安全行動;侵略別人人身權力行動;侵略公共財產的行動;波折社會辦理次序行動;違背消防辦理行動;違背交通辦理行動;違背戶口或居民身份證辦理行動。
保安公司違背治安辦理行動與違法的首要區別是:情節輕重和對社會危害巨細不一樣;冒犯的法令不一樣;應當遭到的處分不一樣。
3、正當防衛與緊迫避險概念:
A、正當防衛的不法危害條件:有必要有實在存在的不法危害行動,才干進行正當防衛;有必要對于正在進行的不法危害行動,才干實施正當防衛。正當防衛的防衛條件:正當防衛有必要對于不法危害者自己實施;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極限,形成不該有的危害。
B、實在存在的不法危害行動:指客觀上發生了危害社會的行為。
C、正當防衛的必要極限:要看防衛行動是否能有用阻止住不法危害;要把防衛行動與危害行動進行對比,但凡經歸納剖析以為防衛行動與危害行動在性質、強度、手法等方面大體相當,即可認定是阻止不法危害所有必要的極限。
D、保安公司非正當防衛的性質:歸于不法活動。
常見的非正當防衛有:設想防衛;防衛離間;不當令防衛;局外防衛;抵抗防衛;互毆行動;防衛過當。
防衛過當:指行動人的防衛行動超過了必要極限,給對方形成了不該有的危害的行動。
緊迫避險的界說是:為了公共利益、自己或別人的人身及其他權力免受正在發作的風險,不得已采納的危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動。